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
第三条 人社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人社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人社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人社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不依法履行人社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人社信息公开指南和人社信息公开目录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人社信息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1.未建立健全人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人社信息公开泄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人社信息的;公开的人社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3.没有认真执行人社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人社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人社信息的;
5.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人社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人社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其他违反人社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