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制度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县局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单位简介;
(二)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三)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