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利用计算机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单位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发布信息的单位的保密组织指定一至二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对保密工作业务和本单位保密范围熟悉的党、团员负责初审,其保密组织负责人终审。
第四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信息采集人、保密审查人、终审人以及信息上网时间。
第五条 严禁国家绝密、机密、秘密信息上非涉密的公共信息网络。
第六条 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涉密的公共信息网络上处理和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单位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第七条 更改原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也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