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每半年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有专门的公开页面,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沟通、确认,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性;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争议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确定后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涉及单位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即时答复。
第七条 各单位应协调完善政府网站检索服务功能,方便公众能够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并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惠民政策“明白卡”等多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要求规范分类存放。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