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定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形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办公室、中心、站所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 各办公室、中心、站所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办公室起草或报请以镇人民政府或镇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办公室、中心、站所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镇党政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 各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综合股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报县级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向起草文稿的站所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党政办公室印发后,由政务公开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在永定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办公室、中心、站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报请镇政务会议审议,或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的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将送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审,审核完成后报送镇党政办公室,材料不齐全的,镇党政办公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永定镇人民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第十二条 各办公室、中心、站所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送镇党政办公室,及时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